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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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ぷ芫?/span>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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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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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电子废物 令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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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ぷ芫侄匀缱臃衔镂廴净肪撤乐喂ぷ魇凳┘喽焦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员拘姓蚰诘缱臃衔镂廴净肪撤乐喂ぷ魇凳┘喽焦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疟ㄅ肪秤跋毂ǜ媸榛蛘呋肪秤跋毂ǜ姹恚ㄒ韵峦吵苹肪秤跋炱兰畚募?/span>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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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ㄈ┭≡竦募际鹾凸ひ章废呤欠穹瞎也嫡吆偷缱臃衔锊鸾饫么χ没肪潮;ぜ际豕娣逗凸芾硪?,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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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员鞠钅坎荒芡耆鸾?、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ご胧┭槭?。
前款规定的环境?;ご胧┭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欠窨⒐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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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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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奔笆苯弑赶铝刑跫牡ノ唬òǜ鎏骞ど袒В腥氲缱臃衔锊鸾饫么χ玫ノ唬òǜ鎏骞ど袒В┝偈泵?,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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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的环境?;ご胧┚肪潮;ば姓鞴懿棵叛槭蘸细瘛?/span>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ㄋ模┗肪臣嗖馐?、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し?、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蓖ü槊婧瞬楹褪档丶觳榈确绞浇屑喽郊觳?,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ご胧┭槭蘸细袷碧跫⑶榻谇嵛⒌?,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派昵牒俗剂腥肓偈泵迹⑻峁┫铝邢喙刂っ魑募?/span>
?。ㄒ唬┮岩婪ò炖砉ど痰羌鞘中?,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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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丫匣蛘呔姆媳景旆ü娑ǖ幕肪潮;ご胧┭槭仗跫?,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ぜ际豕娣逗凸芾硪?;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ど枋┛⒐ぱ槭帐钡囊蟆?/span>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弊允芾砩昵胫掌?/span>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ㄒ唬┎ひ档缱臃衔锏牡ノ?,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ǘ┑缱拥缙鞑贰⒌缱拥缙璞干?、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ㄋ模┯泄匦姓鞴懿棵旁谛姓芾砘疃?,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盘峁┑缱臃衔锏闹掷?、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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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盼シ幢景旆ü娑?,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ㄒ唬┪椿竦没肪潮;ご胧┭槭蘸细竦模缮笈媒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娜嗣裾肪潮;ば姓鞴懿棵乓谰荨督ㄉ柘钅炕肪潮;す芾硖趵吩鹆钔V共鸾?、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
?。ǘ┪慈〉糜抵凑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睿?/span>
?。ㄒ唬┙赐耆鸾狻⒗没蛘叽χ玫牡缱臃衔锾峁┗蛘呶懈腥朊迹ò偈泵迹┣揖哂邢嘤段У牟鸾饫么χ玫ノ唬òǜ鎏骞ど袒В┮酝獾牡ノ换蛘吒鋈舜邮虏鸾?、利用、处置活动的;
?。ǘ┎鸾?、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ㄋ模┪窗垂娑锹季榭?、日?;肪臣嗖馐?、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ㄎ澹┪窗磁嘌抵贫群图苹信嘌档模?/span>
?。┲娴缱臃衔锍荒甑摹?/span>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ㄒ唬┥米怨乇铡⑾兄没蛘卟鸪廴痉乐紊枋?、场所的;
?。ǘ┪床扇∥藓χ么胧嬉馇愕?、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ㄈ┰斐晒烫宸衔锘蛞禾衔镅锷?、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睿挥星翱畹谒南钚形?,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さ木龆ā返墓娑?,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ㄈ┮蛭O辗衔镅锷?、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ㄎ澹┢渌斐晒烫宸衔锘蛘咭禾衔镅现匚廴净肪车那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欧⑾钟形シ幢景旆ǖ男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ㄒ唬┑缱臃衔?,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ぷ芫只嵬泄夭棵殴娑扇氲缱臃衔锕芾淼奈锲?、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工业电子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包括维修、翻新和再制造工业单位以及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
?。ㄈ┑缱永辔O辗衔?,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
(四)拆解,是指以利用、贮存或者处置为目的,通过人工或者机械的方式将电子废物进行拆卸、解体活动;不包括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的拆卸活动。
?。ㄎ澹├?,是指从电子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或者设备的维修、翻新和再制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